9月25日,《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由省人大常委會2008年第15號公告公布,將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作為規范全省農村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分別從規劃建設、養護管理、資金籌措與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農村公路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籌措機制。《條例》區分不同情形,對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等違法行為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促進山東省農村公路事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