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危險貨物發生的嚴重事故或意外個桉愈來愈嚴重,交通運輸部為此起草新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目前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預計今年內可施行。“意見稿”規定,申請該類運輸經營要在專用車輛及設備、從業人員、承運人責任保險、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具備嚴格條件;還要求駕駛人員持證上崗,運輸途中不得隨意停車,且在駕駛時間及停車休息等予明確標準。
新規定的出臺,旨在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所謂“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申請經營四方面嚴格規限
“意見稿”規定,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在專用車輛及設備、從業人員、承運人責任保險、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四大方面均具備嚴格的條件,如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含牽引車);車輛應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運輸劇毒、爆炸品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分別不低于30萬、40萬元人民幣。
申請該類運輸經營的企業,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該類運輸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該類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嚴限工時規定休息時間
“意見稿”還規定,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每年對專用車輛審驗一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均應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在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8小時;連續駕駛4小時應當停車休息至少20分鐘;在48小時內,連續工作時間超10小時應至少連續休息8小時;駕駛時間累積50小時,應休息至少24小時。
運輸企業或單位還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桉,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同時,委託具備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提出安全評估報告及落實整改方桉,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