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營商環境,現將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及時清算,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標準見附件。
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9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免征客滾運輸港口建設費的通知》(財綜〔2011〕100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同意南京港長江大橋以上港區減半征收港口建設費的批復》(財綜〔2012〕40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31號)廢止。
特此公告。
財 政 部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