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明確銀行向經營主體發放的貸款符合再貸款報銷條件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本金貼息1個百分點,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在此之前,人民銀行于4月7日宣布設立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額度5000億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每次展期期限1年。
《通知》規定,經營主體按照有關要求實施設備更新行動,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且銀行向其發放的貸款獲得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支持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給予貼息。備選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協商確定。
《通知》規定,在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經營主體簽訂貸款合同、設備購置或更新改造服務采購合同,且相關貸款資金發放至經營主體并劃付供應商賬戶的,可享受貼息政策。《通知》還提出,結合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額度使用情況,可視情延長政策實施期限。
為確保專款專用,《通知》明確,經營主體要確保將貸款資金專項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貸款資金,嚴禁將貸款資金用于償還企業其他債務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對于未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通知》還要求,壓實經辦銀行審貸責任,要從嚴審批,合理匹配優惠信貸額度,從快發放貸款,強化貸后管理,確保貸款資金用于相關領域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相關部門要對項目嚴格把關,確保項目符合項目清單范圍和其他審核要件。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要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確保貸款資金合規和有效使用。
來源:證券時報